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2
第六部分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第九部分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4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97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98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101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基金合同
3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天盈 A、天盈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天盈 A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A 份额。
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申购与赎回
天盈 B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归天盈 B 享有,亏损以天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
盈 B 承担;天盈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基金合同
5
天盈 A 的开放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天盈 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天盈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
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级、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
新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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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天盈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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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基金合同
8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
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天盈 A 的单个
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天盈 A 的净
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
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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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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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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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名称为“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天盈 B 两级份额;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
称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
天盈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天盈 A 和天盈 B 的收益
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 B 享有,亏损以天
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盈 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天盈A的开放日
天盈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
12
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天盈 B 的封闭期
天盈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天盈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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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 A、
天盈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天盈 A、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天盈 A、天盈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天盈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天盈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天盈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天盈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天盈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天盈 A、天盈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天盈 A 的净赎回
份额较多,天盈 A、天盈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
情形。
(二)天盈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天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4×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天盈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天盈 A 的首次年收
益率;在天盈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天盈 A 的年收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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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2、开放日
天盈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
赎回。
天盈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以此类推。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
11 月 19 日、2012 年 5 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19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1
年 11 月 19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 11 月 18 日,
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 11 月 18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天盈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 7/3 倍天盈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天盈 B 的运作
1、天盈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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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盈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天
盈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天盈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 B 享有,亏损
以天盈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盈 B 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天盈 A、天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天盈
A 和天盈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 A 的开放日计算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天盈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天盈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天盈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Ta 为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天盈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天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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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T Ta
r T A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日全部天盈 份额应计收益= 1.00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
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天盈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max ,0
b
T aT aT
bT F
NV NAV F
NAV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其中,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天盈 A 的开放日。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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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天盈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Ta
为自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天盈 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天盈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1.00 (1 ) aT a
r NAV T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T Ta
r T A F ×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日全部天盈 份额应计收益= 1.00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天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天盈 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天盈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T
aT
NV NAV
F =
2、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 = max ,0
b
T aT aT
bT F
NV NAV F
NAV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天盈 A 非开放日,NAVaT 为
天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天盈 A 的开放日,NAVaT 为天盈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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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天盈 A 和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天盈 A、天盈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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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天盈 A、天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
中,天盈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天
盈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天盈 B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