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
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而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由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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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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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
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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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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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场所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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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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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5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7、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
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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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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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
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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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而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由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5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
22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9月28日正式生效。
按照《运作办法》要求,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
8月7日更名为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26日,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华消费主
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运作方式、基金费
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
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于2019年11月27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生效,自2019年12月27日起,《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银华消费
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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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
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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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银华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