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
目录
1. 前言和释义 3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3. 基金份额的分级 10
4.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5. 基金备案 14
6.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8.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25
9.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6
1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13. 基金的托管 46
14.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15. 基金的投资 49
16. 基金的财产 56
17. 基金资产估值 57
18.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19.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20. 基金份额折算 66
21.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 69
22.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23.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24.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25. 业务规则 81
26. 违约责任 82
27.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3
28. 基金合同的效力 84
29. 其他事项 85
30.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进取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配对转换 指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2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1∶1的配比分拆成1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1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成2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和长期发展趋势,选择具备新兴消费增长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南方消费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NAVP)=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与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基准利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其中:
为T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2%;
为T日和N日间的日历天数。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T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为T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4.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见《招募说明书》。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详情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