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3日在《证券日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72号文核准的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1日生效。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17:00止(纸质表决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短信表决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通讯纸质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400-666-00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0月13日,即在2020年10月13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业务专用章、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表决方式(仅限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自2020年9月24日0:00起,至2020年10月23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收到表决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
(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个人客户姓名#证件号码#信诚沪深300#表决意见”(双引号不用输入,#号需输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需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3)个人持有人可将上述短信表决意见内容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号码(10691159555806)。基金管理人也可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
(4)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到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5)通过短信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仅限纸面授权方式)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买入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份额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④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和所需的相关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专人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自身又通过其它有效投票方式(含纸质表决方式及短信表决方式)参与表决的,则以委托人自身有效投票方式为准。最终表决意见的认定按本公告“六、计票”的相关原则处理。
5、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10月23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短信表决效力确定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客户姓名及基金简称并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的一种。表决短信里仅提供了正确的其他信息,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短信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客户姓名、基金简称的,或提供的以上信息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表决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多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同时存在有效纸质、非纸质(短信表决方式)表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2)如同时存在多份纸质表决意见的,效力认定规则见本公告“六、计票”下第3点。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各类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王文博
联系电话:400-666-0066转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5012-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监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自开市起开始停牌,直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66-0066咨询。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包括终止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上市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安排、投资范围、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公告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信 诚 沪 深 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签名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对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拟转型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由分级股票型基金变更为股票型基金,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删去相关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分级、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基金份额折算、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等章节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三)调整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安排
本基金转型前将申请原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终止上市。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具体修改内容为: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信诚 沪深 300 A 份额与
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将分别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与交
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 下述第 (四)项 规定的 基金上 市条 件的前 提 下 ,信
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拟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 时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签订上 市
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 公
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分别采 用
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上市首 日
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实行价 格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买入申 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申报价 格
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
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 法律法 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
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 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
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 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
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6.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上市交 易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 诚沪深 300 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 诚沪深 300 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 统同时 揭示 信诚沪 深 300 A 份额 与信 诚沪深 300
B 份额前一交易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
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 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
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沪 深 300 A 份额 与 信 诚 沪 深 300 B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市 按照 《基金法 》相 关 规 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 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 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
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
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 基
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中 信保诚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此之外,本 基金的 基
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九)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四)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规则
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规则进行调整:原信诚沪深300份额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原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转换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日常申购与赎回。
(五)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等投资相关条款
1、删除投资范围中的“权证”;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 股 、新 股 (含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和 增发)、债 券、债 券回购 、权证、股 指期 货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85%-100%,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
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份 股、备 选 成 份 股 、新 股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5%-100%,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投 资 于 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
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
围。
2、删除投资限制中与“权证”相关的比例限制要求。
(六)修改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修改为“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变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转型前不进行收益分配,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新增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等相关内容。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括信 诚沪 深 300 份额 、信诚沪 深 300 A 份 额、
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如果终 止信诚 沪深 300 A 份额与 信诚沪 深 300 B 份
额的运作,本基金将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调 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动损 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场外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收 益分配 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八)调整估值方法、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变更注册前 变更注册后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日以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估值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值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在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根据 1.(1)确
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 开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价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信息 的计 算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信 诚 沪 深 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
300 A 份额与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信诚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 沪深 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 (包 括信 诚沪深 300 份额、信
诚沪深 300 A 份额、信诚沪深 3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2.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与信 诚沪深 300 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日,t=min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至 T 日 , 自 最 近 一 个 份 额 折 算 日 次 日 至 T 日 ),
NAV300 为 T 日 信 诚 沪 深 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AVAt 为 T 日 信 诚 沪 深 30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NAVBt 为 T 日信 诚 沪 深 3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R 年为信诚沪深 300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At=1+R 年×
NAVBt=(NAV 母 t-0.5×NAVAt)/0.5
例 : 假 设 t=99,R 年 =6% ,NAVA0=1.000, NAV 母 99 =
1.400
NAVA 99=1.000+6%×99/365=1.016
NAVB 99=(1.400-0.5×1.016)/0.5=1.784
信 诚 沪 深 300 份 额 、 信 诚 沪 深 300 A 份 额 与 信 诚 沪 深
3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等),以 其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的 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选 取当日 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 应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 价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 的 股 票 ,包 括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首 次 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 开发售 股份、 通 过大 宗交易 取
得的 带限 售期的 股票等 (不 包 括 停 牌 、新 发 行 未 上 市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 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的,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监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 规 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 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信 息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 设立大 额赎回 情形 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九)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考虑到本基金转型后不再是分级基金,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和分级机制相关的内容。
2、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备案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3、考虑到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发布,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拟变更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三、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信诚沪深300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B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转型选择期,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选择期期间,信诚沪深300份额的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业务照常办理,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交易、合并业务照常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卖出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或赎回、转换转出信诚沪深300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上述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或信诚沪深300B份额将根据规则转换成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型选择期期间的赎回费为0。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转换转出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和折算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管理人将确定份额转换基准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假设该日为T日)。在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信诚沪深300A份额和信诚沪深300B份额将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将转换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册的信诚沪深300份额将转换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信诚沪深300A份额(或信诚沪深300B份额)转换为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场内基金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存在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信诚沪深300A份额、信诚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1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由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或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转换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或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由信诚沪深300A份额转换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信诚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1.000
由信诚沪深300B份额转换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1.000
基金份额转换后,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
经基金份额转换后,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关于原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转换为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的持有期不连续计算,自转换为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当日起重新计算其持有期。
关于原信诚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转换后的持有期限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
六、合规、运营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关的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择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法》的规定,本次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基金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会计师事务所将继续为转型后的基金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将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信诚沪深300份额、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各类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信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信诚沪深300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原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从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信诚沪深300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信诚沪深300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转型后的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预期风险高于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信诚沪深300A份额。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