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1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6
六、基金的备案18
七、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19
八、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1
九、基金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28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30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8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4
十四、基金的托管46
十五、基金的销售47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8
十七、基金的投资49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54
十九、基金的财产55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56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60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62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63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2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7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二十八、违约责任79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80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81
三十一、其他事项82
一、前言
(一)订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资源A级份额、资源B级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资源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资源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资源A级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YH资源A份额,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公告将原YH资源A份额更名为资源A级份额;
资源B级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YH资源B份额,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公告将原YH资源B份额更名为资源B级份额;
资源A级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资源A级份额而言,指1.00元;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章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资源A级份额、资源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10%时的情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10份银华资源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4:6比例自动转换为4份资源A级份额和6份资源B级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资源A级份额、资源B级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4份资源A级份额与6份资源B级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4份资源A级份额与6份资源B级份额申请转换成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资源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资源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每份资源A级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源A级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资源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资源A级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资源A级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标的指数: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将按4:6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资源A级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资源B级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银华资源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资源份额)、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资源A级份额)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资源B级份额)。其中,资源A级份额、资源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按照4:6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
根据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资源A级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资源B级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资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投资者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
(三)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资源A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资源A级份额的本金及资源A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资源B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资源A级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资源B级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资源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资源A级份额的本金及资源A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资源B级份额的净资产。资源A级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资源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资源A级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银华资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4份资源A级份额和6份资源B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会计年度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资源A级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源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资源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资源份额、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资源A级份额、资源B级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其中: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资源A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资源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当年资源A级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资源份额、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资源A级份额和资源B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则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源A级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4
资源B级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6
其中,资源A级份额与资源B级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