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7
六、基金备案 ....................................................... 19
七、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0
八、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30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1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9
十四、基金的托管 ................................................... 52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 53
十六、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七、基金的财产 ................................................... 61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 72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0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五、违约责任 ................................................... 90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9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二十八、其他事项 ................................................... 93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 9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深证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18.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19.广发深证100份额: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广发深证100 A份额:指广发深证1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1.广发深证100 B份额:指广发深证1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2.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深证
100 A份额而言,指1.00元
23.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每份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
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100 A份额持
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
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3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与广
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广发深
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1份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广发深
证100 A份额与1份广发深证100 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广发深证100份额将按1:1的比例
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
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
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
称“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即“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即“广发深证100 B份额”)。其中,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
发深证100 B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
100 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广发深证100 B份额在场
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1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广发深证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的广发深证100份
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
深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
深证100 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100份额
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100份额按1:1的比
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三)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具有
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100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
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
发深证100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广
发深证100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100 B份
额的净资产。广发深证100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广发深证100 A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100 A份额应计收益
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广发深证1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广发深证100 A份额
和1份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100 A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
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并公告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
发深证100 B份额和广发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
NAVA?1?R?
N
NAV100?0.5?NAVA
NAV? 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NAV为T日每份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广发深100
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
深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