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号文确认,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高预期收益、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
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
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从本基金所分离
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
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和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
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富中证100
份额。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对招募说明书相关部分进行
了更新,具体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5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5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5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 10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0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 114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12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49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70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2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4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85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8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形成的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明书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
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定期定额投资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100指数;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场所;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国富中证100份额
购、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基
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100 份
额将进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 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国富中证100份额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国富中证 100 A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的
本金 份额而言,指 1.00 元;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
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
额的行为及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买卖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和1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份额与国富
中证 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所规
定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
份额折算)确定;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份国富
中证 100 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与1
份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国富中证100 A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1月1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每份国富中证 100 A份额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100 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分级运作期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100 A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
定收益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本金国富中证100 B份额应
得资产及收益 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基金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份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额转换 证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
富中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即分级运基金份额转换日
作期到期日同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
资者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合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A-13栋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