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摘要等法律文
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
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将同步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摘要。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tsfund.com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进行咨询、查询。
2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
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
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
体;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
明。
4
赎回 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公告,并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的除外)。
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5)、(7)项情形的除外)。
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5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公告。
十、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
三、
基金
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6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十
九、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二
十、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十
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
告;
二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7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
值。
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国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
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2、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
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9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七)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10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
予公告的事项;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6、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7、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28、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
予公告的事项;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11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