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2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二、基金费用 .................................................................................................. 32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的选任 ................. 36
十六、禁止行为 .................................................................................................. 37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八、违约责任 .................................................................................................. 39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41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
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
所交易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
符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
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3)-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
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
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
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
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
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
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
或所投资市场的法规和市场惯例所规定的方法登记资产;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基金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
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4、中国
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
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
得在任何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
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
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基金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于计划运作后第一次发送指令之前,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
方式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告知托管人用以确认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依据。该书面通知中应含有管理人预留印鉴样本,并明示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
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以传真
方式发送授权通知后要及时向托管人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授权通
知在托管人收到文件传真件及管理人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
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收款人开户银行、金额、
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由管理人指定专人用加密传真或事先
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托管人
确认。
(2)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发送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发送人名单和
联系方式。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管理人接收人名单
和联系方式。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是
否与授权文件上的预留印鉴一致进行审慎的形式审查,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联系管理人要求其修改指令或采取进
一步措施。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最终电话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更改授权文件上的预留印鉴,并且按本协议的相关条款通
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使用原预留印鉴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或单据、合同或
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
4、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
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电话联系并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
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2)基金托管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