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9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3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1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1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2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26
第十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托管...............................................................................................................44
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九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二十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62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79
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0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1
第二十九部分其他事项...............................................................................................................82
第三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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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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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鹏华证保A份额持有人及鹏华证
保B份额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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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
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标的指数:指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
33、基金份额: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和/或鹏华证保B份额
34、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5、鹏华证保A份额: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鹏华证保B份额:指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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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的10%
51、配对转换: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2、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按照2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对应1份鹏华证保A份额与1份鹏华证保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按照1份
鹏华证保A份额与1份鹏华证保B份额对应2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证保B份额参考净
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5、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6、不定期折算:指当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证
保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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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
区分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份额净值、鹏华证保B份额净值
6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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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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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
下简称“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
下简称“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
下简称“鹏华证保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其中鹏华证保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
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证保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
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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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根
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证保A份
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证保A份额与
鹏华证保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之间可以按
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按照2份鹏华证券
保险份额对应1份鹏华证保A份额与1份鹏华证保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
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按照1份
鹏华证保A份额与1份鹏华证保B份额对应2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
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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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
华证保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2、鹏华证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证保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证保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证保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
算日鹏华证保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证保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鹏华证保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证保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证保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证保A份额与1份
鹏华证保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证保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证保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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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分别计算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
数为T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份额、鹏华证保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保A
份额和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日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净值;为T日鹏华证保A份额净值;为T日鹏华证
保B份额净值;R为鹏华证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证保A份额净值与鹏华证保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
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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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
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日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净值;为T日鹏华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鹏华
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R为鹏华证保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证保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证保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12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鹏华证保A份额和鹏华证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