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申万菱信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止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标的指数:指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349号《关于准予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
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
5月2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4年5月30日生效。
2020年9月11日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原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取消基金份额分级运作,修改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资产估值方法、收益分配等内容,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及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试行)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并修改完善基金合同等法律材料相关内容,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10月23日起,《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已申请上市交易的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已申请上市交易的
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