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5月20日证监许可【2014】 51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
已于2014年9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系统风
险等,还包括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三类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各异、基金份额
的折/溢价交易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特征。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来看,新华环保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
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新华环保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
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十、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8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2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8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3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47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
关通知、指引、指南等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新华环保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新华环保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新华环保份额将进行基金份额自
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
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8、新华环保A份额:指场内认购的新华环保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9、新华环保B份额:指场内认购的新华环保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0、新华环保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新华环保A
份额而言,指1.000元乘以所持份额数得到的金额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新华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
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10%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
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新华环保A份
额参考净值、新华环保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新华环保A份额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行为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新华环保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
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新华环保A份额和1份新华环保B份额的行为
67、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份额与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8、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新华环
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新华环保A份额与1份新华环保B份额的行为
69、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新华环
保A份额与1份新华环保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0%”。每份新华环保A份额约
定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华环保A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71、约定收益、应计收益:新华环保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全胜先生,硕士,董事。历任内蒙古证券包头九原区证券服务部经理、内蒙
古证券包头昆区证券服务部经理、恒泰证券区内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
包头钢铁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临河胜利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恒泰证券总裁助理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副总
裁。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
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翟晨曦女士,经济学博士后。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局项目经
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公司执委会副主任、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全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先生:普林斯顿大学金融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长城人寿投
资总监、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保诚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投资主管,嘉实基金投资经理;曾就职纽约的投资银行(巴克莱资本、花旗集团)
和对冲基金(卡尔森资本)。现任新华基金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1) 历任基金经理
李昱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2014年09月11日至2015年9月15日。
李会忠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2016年11月3日。
张永超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1日。
(2)现任基金经理
邓岳先生:信息与信号处理专业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红色天时金
融科技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光大富尊投资有限
公司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盈融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7年6月
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MSCI
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沪深3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刘全胜先生;成员:投资总监申峰旗先生、投资副总监于泽雨先
生、投资副总监姚秋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
王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基金经理付伟先生、基金经理栾超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