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6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表决联系方式
投票手机号码: 13811865682
5、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即在2016年6月1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6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二)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6日17:00以前(以公证机关预留的专门接收投票短信手机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短信投票手机号码: 13811865682
基金管理人可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持有人通过向公证处提供的上述短信投票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至少应包含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表决意见等内容。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未包括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或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发送到公证机关预留接收短信的手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短信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但表决意见未写,或多写、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6年7月6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6)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的一种,未写、多写、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表决成功的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视为无效表决票。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鹏华医药份额、医药A级份额、医药B级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医药份额、鹏华医药A份额、鹏华医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鹏华医药份额、医药A级份额、医药B级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鹏华医药份额、鹏华医药A份额、鹏华医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茂槐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医药分级)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调整,修改运作方式、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相关转型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6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医药分级”)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鹏华医药份额、鹏华医药A份额、鹏华医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医药份额、鹏华医药A份额、鹏华医药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医药份额、鹏华医药A份额、鹏华医药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二)调整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由分级运作方式变更为非分级的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并删除与原分级运作方式相关的章节,包括“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以及“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三)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限制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限制,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调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原文为: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调整为: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原文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非指数化投资部分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调整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调整基金的费率
原费率结构:
管理费:1.00%
托管费:0.22%
场外申购费: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元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Y) 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场内赎回费: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调整为:
管理费:0.75%
销售服务费:0.15%
场外申购费: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 1.20% 0.48%
100万≤ M 0.60% 0.18%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 0.25%
Y≥2年 0.00%
场内申购费: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场内赎回费:固定值0.50%。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原文为: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医药份额、鹏华医药A份额、鹏华医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为: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