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5年4月29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770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低的特征;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特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安信一带
一路A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将在基金发售
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
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9、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指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0、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指安信一带一路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1、每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安信一带一
路A份额而言,指1.000元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和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参考净值、
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0、标的指数:指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
61、日/天:指公历日
62、月:指公历月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
相关份额的行为
6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1、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
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和1份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行为
72、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安信一带一路份额与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安信一带一路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3、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安信一带一路份
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与1份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的行为
74、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安信一带一路A
份额与1份安信一带一路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安信一带一路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5、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安信一
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
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每份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安信一带一路A份额持有
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安信一
带一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安信一带一路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安信一带一
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武汉大学经济系讲师,保险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主任,保险
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原保监会咨询
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