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目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1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六、 基金备案 ......................................................................................................................... 16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7
八、 南方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九、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 26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三、 基金的托管 ................................................................................................................. 44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47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二十、 基金份额折算 ............................................................................................................. 62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76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七、 其他事项 .................................................................................................................... 79
二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南方互联网份额持有人、互联网A份额持有人及互联网B份
额持有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
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标的指数:指中证互联网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6、基金份额:指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份额和/或互联网B份额
37、南方互联网份额: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8、互联网A份额: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9、互联网B份额:指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南方互联网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
例自动转换为1份互联网A份额和1份互联网B份额的行为
54、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与互联网A份额、
互联网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按照2份南方互联网份额对应
1份互联网A份额与1份互联网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互联网A份额与互联
网B份额按照1份互联网A份额与1份互联网B份额对应2份南方互联网份额的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为
57、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互联网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互联网B份额参考净值,使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数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9、不定期折算:指当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互联网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互联网B份
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南方互联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份额、互联网B
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互联网A份额参考净值、互联
网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互联网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十、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
“南方互联网份额”)、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互联
网A份额”)、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互联网B份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南方互联网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互联网A份额与互联网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中互联网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
互联网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
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可按照2份南方互联网份额对应1份互联网A份额与1份互联网B
份额的比例分拆为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也可以按照
上述比例合并为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
例不变。场外南方互联网份额只接受申购、赎回,不进行分拆、合并。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互联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
动分离为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互联网份额的自动分
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互联网A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50%,互联网B份额在场内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份额、互联网B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互联网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
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将申
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场内南方互联网份额与
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互联网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互联网份额
按1:1的比例分拆成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人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
上述两类份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为南方互联网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互联网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互联网份额不
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南方互联网份额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互联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互联网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NAV)=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南方互联网份额净值(P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互联网份额、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互联网A份额和互联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1、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互联网A份额、互联网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互联网A份额与每份互联网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
2、互联网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互联网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期间,互联
网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
T日,互联网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t1 ? R ? NAV= A365
其中:
T
NAV:为T日互联网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
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t:为互联网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T日的实际天
数累加计算。
R:为互联网 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联网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互联网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互联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计算出互联网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互
联网A份额、互联网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互联网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TTT
NAV=2?NAVP-NAV
BA
其中:
T
NAVA为T日互联网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
NAV为T日互联网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T
NAVP为T日南方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
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具体
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南方互联网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互联网A份额与互联网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