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
册登记机构
2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
基金合同
结算系统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终止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存续期:指《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4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份额的运作、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
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
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49、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基金合同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转型
基金合同
基金转型是指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
份额的运作、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
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九、上市交易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
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
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1]120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月30日至2012
年3月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
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小
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
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
指数分级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8月27日起,
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
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小板300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28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份额的运作、调整投资范围及比例、基金费
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
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上述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7月1日起,由《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
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基金合同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