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收益快
钱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基金代销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针对场内销售,包括发售代理机构
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
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场内:指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30、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交易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交易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获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场内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场内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内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0、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不同销售方式,对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C类
和D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1、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
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
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62、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
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1)场内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内基金份额数量,对其
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和
交易时只用一个基金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场内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方式不同,对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C类和D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场外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
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4、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
规则、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需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进行认购。网上现金认购是
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现金进
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部分的基金份额折算仅指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
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占场
内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场内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场内基金份额对应的净值为100.00元。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C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部分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仅指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如无特
指,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场内基金份额,即A类和B类基金份额。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和D类基金
份额不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