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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4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12月2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9,458,785.0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3,891,465.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1.39%。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3,891,465.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13,891,465.00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2月3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2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
1.将“第二部分释义”的如下内容由: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为: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将“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由原来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4.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为: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5.将“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十)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序号相应更新: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九、基金收益分配”的如下条款由原来的: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主要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非深市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股票期权风险、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主要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自动清算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修改成: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非深市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股票期权风险、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主要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2、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序号相应更新: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3、将“第二部分释义”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修改成: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4、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将“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成: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6、将“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根据前述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修改成: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超额收益率及可供分配利润,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4、根据前述超额收益率、可供分配利润及收益分配比例计算收益分配金额。”
7、将“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临时报告”中的如下条款删除,序号相应更新: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8、将“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中如下内容删除,序号相应更新:
“二十六、自动清算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次修订生效前,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已基于最新版本就对应内容进行修订。
(四)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5年1月2日起,修改后的《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