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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深证主板 50ETF”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17:00 止(纸质投票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深证主板 5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966807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
2
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
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即 2025 年 2 月 11 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
3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5
年 2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华安深证主板 5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深证主板 5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李玲
4
联系电话:021-38966807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
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5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
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
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
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6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获表决通过,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
序,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特别提醒投
资人注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2、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刊登当日(即 2025 年 2 月 7 日)开市起至当日上午
10:30 停牌,敬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将于计票日当日(2025 年 3 月 11 日)开市
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
金将不再复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
过,本基金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 10:30 起复牌,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起复牌。关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安排将另行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
流动性风险。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5、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
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
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
询。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
附件一:《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
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7 日
8
附件一:《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
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并终止上市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
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
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7 日
9
附件二:《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证券账户卡号(本栏可不填写,若不填写或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的,则本表决票所示
表决意见将默认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的表决意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
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
入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的“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证券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
效。)
10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11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授权委托书中的“证券账户卡号”,指持有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卡卡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证
券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5、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
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12
附件四:《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851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成立,由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基金托管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具体方案
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等业务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
等业务。
3、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
算程序,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3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14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华安深
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但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
了充分沟通。
在本基金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
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15
三、停复牌和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当日(2025 年
3 月 11 日)开市起停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深
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
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
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 10:30 起
复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起复
牌。关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将另行公告。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
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计票日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并在二级市场交易。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
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
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
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
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
案。
16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也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
做好流动性安排,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021-38969999 咨询相关情
况。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