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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716,场内简称:深创100ET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龙怡
联系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3月27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表头注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四)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400-820-505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方式开会视为有效。
2、《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联系人:龙怡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址:www.f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5年4月21日)开市起停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日上午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会议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或400-820-5050咨询。
4、基金管理人已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会议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者未能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9日
附件一:《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拟修改本基金标的指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并相应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变更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变更正式实施的日期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7日
附件二:《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1年6月1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宜。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变更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变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由“深证创新100指数”修改为“深证100指数”。
(三)转型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债券投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7)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8)融资投资策略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的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0)、11)、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标的指数
深证100指数。
7、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深证100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四)转型后基金的费率结构与费率水平
(1)申购费、赎回费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2)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3)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五)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基金变更方案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变更后的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修改或补充。
二、转型选择期和调仓期安排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安排转型选择期。具体转型选择期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转型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意持有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做好退出安排。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调仓,为保证本基金顺利转型,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31日《关于准予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88号)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18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变更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符合《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因此,本次基金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
本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变更登记为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400-820-5050
网站:www.fsfund.com
五、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全文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华宝深证
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深证创新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合称
27、特定投资者: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
南(2019年修订)》所定义的特定投资者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
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55、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的深证创新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深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华
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深证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特定投资者: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颁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指南》所定义的特定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深证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8、存续期:指《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的深证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删除: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深证创新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
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创新100指数
一、基金名称
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100指数
删除: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和募集目
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
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
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
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
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
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认购利息的处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31日《关于准予华宝
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88号)准予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1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深证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6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X年X月X日《关于准予华宝
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的批复》,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于202X年X月X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深
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华宝深证
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标的
指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华
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并修
订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202X年X月X日起,《华宝深证创新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华宝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时生效,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华宝深证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
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
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应
予以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
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
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
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
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
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
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
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除上述第6、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其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时
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
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
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
年修订)》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
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
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除上述第5、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
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二、其他
2、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
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
相关业务规则。
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5、对于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要求的特定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
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删除: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
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算错误、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
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算错误、申
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十二、其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允许时可开放集中申购,即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
用满足条件的部分证券集中申购ETF。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
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
薏)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删除: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
《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
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
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
调整等);
删除: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
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法, 按照成份
股在深证创新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
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便实现
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六、标的指数
深证创新100指数。
深证创新100指数综合考察企业属性、 创新投入、
创新产出、成长性和代表性五个维度,旨在反映深圳证
券市场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运行特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深证创新
100指数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
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
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7、转融通投资策略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法,按照成
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会在10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
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六、标的指数
深证100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
深证100指数收益率。
增加:
三、投资策略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
行估值分析的基础上, 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
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
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能够
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
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价格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
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加上截至估值日的含息估值。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销户及维
护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
第 二 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
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删除: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
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第 二 十 三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
章),并经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2025
年X月X日起生效,《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附件三: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3、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
票。 4、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若本基金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
有效表决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本表决票。
附件四:
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4月1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若华宝深证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其现行有效的更新。(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或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