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1】145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
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3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等。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
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标的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除面临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外,还面临其他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
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
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
险、退市风险、终止基金合同风险、申购、赎回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
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参与融资交易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风险、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存托凭证可能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
险及标的指数不再符合要求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
市,或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或者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
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
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
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4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
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及免费查询途径如下: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指数”,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指数从
港股通范围内选取流动性较好、市值较大的 50 只消费主题相关股票组成指数样本,
以反映港股通内消费类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指数
指数简称:HKC 消费
指数代码:931454(港元)/931455(人民币)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不足 1000 万港元的证券; 5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中证行业分类下上市公司属于可选消费(不含
汽车零配件、轮胎等)、主要消费、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终端设备等行业且公司
业务主要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对上述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汇率、调整
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
间,以使单一样本股权重不超过 15%。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
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
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
港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调整。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免费查询指数
信息。 6
目 录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3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1
7
一、绪言
《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8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港股通
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8、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
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10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33、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11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2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
变更登记的行为
6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差额之日
6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6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经估值汇率调整)
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
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3
7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