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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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1】1543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恒生科技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
通常情况下,T 日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交收完成后才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包括基金账户、A 股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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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使用 A 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
具,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分。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恒生科技指数样本空间为:
(1)基本要求: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
(2)行业要求: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非必须
性消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信息科技业;
(3)主题要求: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网络(含移动通讯)、金融科技、
云端、电子商贸、数码。
(4)筛选条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要求:1)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
平台);2)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的比例>=5%;3)年度收入增长率>=10%。
恒生科技指数选样方法为:选择市值 排名最高的 30 只证券作为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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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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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2
目 录........................................................................................................................................................5
一、绪 言................................................................................................................................................6
二、释 义................................................................................................................................................7
三、风险揭示..........................................................................................................................................13
四、基金的投资......................................................................................................................................23
五、基金管理人......................................................................................................................................33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的备案......................................................................................................................................5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
十一、基金的财产..................................................................................................................................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8
十八、基金托管人..................................................................................................................................90
十九、境外托管人..................................................................................................................................92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9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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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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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
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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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1、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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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3、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其它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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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港股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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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
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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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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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同时本基金在多
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
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二)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
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
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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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
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