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4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七、公司行动 ............................................................................................................................ 21
八、备用信贷服务..................................................................................................................... 22
九、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3
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7
十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36
十三、基金信息披露................................................................................................................. 37
十四、基金费用 ........................................................................................................................ 39
十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六、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3
十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 44
十八、禁止行为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二十、违约责任 ........................................................................................................................ 47
二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 5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三、其他事项..................................................................................................................... 52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工具。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做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恒生科技指数股票库、债券库等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
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2)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3)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10)、(11)、(12)、(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若
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D、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
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
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予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
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
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
义登记资产;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
告义务;
1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
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
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
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
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
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
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
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
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
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
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
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
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
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
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
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
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
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
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
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
延误或不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
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
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
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
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
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
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