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8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9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
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
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香港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2、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33、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9、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
4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
对价的行为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55、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香港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和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
币。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
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
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而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具体开通方式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具体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
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募集期利息的处
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
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2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
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