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 ETF
基金主代码 15975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7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法规、《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
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中证内
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7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7 月 28 日
注:1、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3、本基金场内简称“新能源50”,将于2021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2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
小申购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
小赎回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7.2>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21 年 7 月 28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
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
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申购所得 ETF 份额 T 日可竞价
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T+1 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
额或大宗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登记机构和相关交易所最新的业务规则以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
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确认失败
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
解冻。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现金替代折价部分通过退补款进行交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
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发生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
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
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
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org.
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