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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录
1、重要提示 1
2、基金概况 2
2.1 基金基本情况 2
2.2 基金产品说明 2
3、审计报告 3
4、财务报告 6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6
4.2 清算损益表 6
4.3 报表附注 7
5、清算情况 14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14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14
6、备查文件目录 15
6.1 备查文件目录 15
6.2 存放地点 15
6.3 查阅方式 15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16号《关于准予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04月30日正式生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0]414号核准,本基金于2020年5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根据《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11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1年10月14日,并于2021年10月15日进入财产清算期。由于本基金首次清算时持有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应付指数使用费尚未支付完毕,本基金进行两次清算:
首次清算期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1月23日对《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进行了公告,并于2021年11月24日支付了首笔清算款。
本次清算为第二次清算,清算期间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7日。
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7日止期间,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二次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大湾区ETF
场内简称 大湾区ETF基金
基金主代码 159809
交易代码 159809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4月30日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次清算截止日(2022年4月7日)基金份额总额 16,173,003.00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20年5月21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2%,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其他的投资策略包括债券(除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和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3、审计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计意见
(一)我们审计的内容
我们审计了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大湾区ETF”)的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0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
(二)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博时大湾区ETF,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博时大湾区ETF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清算博时大湾区ETF的剩余资产。因此,上述博时大湾区ETF的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基金管理人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是为了对博时大湾区ETF进行财产清算之用,因此,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报告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供基金管理人对博时大湾区ETF进行财产清算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3747号
四、其他事项——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供基金管理人对博时大湾区ETF进行财产清算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五、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博时大湾区ETF清算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基于我们已经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六、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负责按照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包括确定财务报表附注2所述的编制基础对于在具体情况下编制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基金管理人管理层负责评估博时大湾区ETF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基金管理人管理层计划清算博时大湾区ETF、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参见财务报表附注2有关以清算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治理层负责监督博时大湾区ETF的财务报告过程。
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 评价基金管理人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 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博时大湾区ETF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
七、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续)
(五)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披露)、结构和内容。
我们与基金管理人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市
2022年4月28日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
薛 竞
————————
叶 尔 甸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附注号 本期末
2022年4月7日
(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 上期末
2021年10月14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6 70,694.84 613,814.52
结算备付金 - 29,865.45
存出保证金 - 1,587.05
交易性金融资产 7 - 16,456,617.09
其中:股票投资 - 16,456,617.09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98,310.87
应收利息 8 - 154.53
应收股利 - 14,973.31
其他资产 9 - 32,054.48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1.96
应付管理人报酬 - 1,109.20
应付托管费 - 369.73
应付交易费用 10 - 8,989.77
其他负债 11 50,754.73 247,212.31
负债合计 50,754.73 257,682.9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2 16,173,003.00 16,173,003.00
未分配利润 13 -16,153,062.89 1,816,691.33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940.11 17,989,694.3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70,694.84 18,247,377.30
4.2 清算损益表
项 目 附注号 本期
2021年10月15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
至2022年4月7日
(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
一、收入 159,053.37
利息收入 7,012.37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14 7,012.37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7,320.22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15 -6,787.10
股利收益 16 -533.1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7 159,361.22
减:二、费用 52,269.10
交易费用 18 34,462.21
其他费用 19 17,806.89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06,784.27
减:所得税费用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06,784.27
4.3 报表附注
1 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16号《关于准予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391,128,842.00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34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91,173,003.0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44,161.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0]414号核准,本基金于2020年5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根据《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及于2021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1年10月14日,自2021年10月21日起终止上市。第一次清算期间为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期间。截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本基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1,558.03元,为尚未上市流通而无法卖出的股票投资。本基金于2021年11月11日起进入第二次清算期间,截至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均已出售变现。
2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1所述,自2021年10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3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在财务报表附注3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a) 会计期间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21年10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
(b)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c)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d)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于本报告期,各项金融资产以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
(d)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续)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f)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g)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
(h)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i)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j)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于2021年10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人报酬及托管费。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k)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0.0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l)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m)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n)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
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基金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基金在编制2021年10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财务报表时已采用该准则,该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基金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衔接规定,以及财政部、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基金在编制2021年10月15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2年4月7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财务报表时已采用该准则,该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基金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5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b)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d)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基金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e)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7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22年4月7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次清算结束日账面应计利息12.42元,尚未收回。
2.本次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为50,754.73元,包括律师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和银行汇划费。其中预提持有人大会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元,预提基金清算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后支付;预提IOPV计算与发布费人民币15,724.73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发票后支付;预提银行汇划费30元。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 金额
一、基金最后运作日(2021年10月14日)基金净资产 17,989,694.33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7日) 106,784.27
减:首次清算实际划付款(2021年11月24日) 18,076,538.49
二、二次清算结束日(2022年4月7日)基金净资产 19,940.11
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2年4月8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后续产生的各类划付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次清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6.1.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次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