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8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
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标的ETF、股票,会面临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港股休市的情
形下,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标的ETF、股票不能正常交易,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
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20、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21、标的ETF:指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
(恒生中国企业ETF)
2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7、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
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交易日:指在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公布
45、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
对价的行为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6、标的指数: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
冻结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ETF份额、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70、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1、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
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7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标的ETF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ETF为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
基金(恒生中国企业ETF)。
九、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联接基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为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
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
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
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
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投资者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汇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
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人认购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