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7日证监许可[2020]3535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
指数的样本;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50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
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98%
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50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
业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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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
竞价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
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
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
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该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4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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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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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九、风险揭示.......................................................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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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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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5、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7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A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4、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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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等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的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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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
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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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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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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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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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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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