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工作的相关通知及公告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变更旗下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标的指数名称,相应变更基金名称,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上述修订将自主板与中小板两板合并日(以下简称“两板合并日”)起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将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标的指数名称由“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简称:中小板指)”变更为“中小企业100指数(简称:“中小100”)”,据此将“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名为“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为“华夏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两只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名称。上述标的指数名称变更暂不涉及指数编制方法实质性变更。
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将自两板合并日起生效。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将于两板合并日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披露,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了解、咨询详情。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2:《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1: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1、基金名称:中小企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
2、标的指数名称及简称:中
小企业板价格指数(“中小板
指”)
1、基金名称: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标的指数名称及简称: 中小企业100指数
(“中小100”)
一、前言
(三)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三) 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由中小企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更名而来。中小企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二、释义
48.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编制并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价
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简
称为“中小板指”)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
据需要更换的其他代表中小企
业板市场的指数。
48.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中
小企业100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简称为“中小
100”)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
据需要更换的其他代表中小企业市场的指数。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
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反
映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标的指数,
是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的产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
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反映原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标
的指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的产品。
附件2: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1、基金名称:华夏中小企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2、标的指数名称:中小企业
板价格指数
1、基金名称:华夏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标的指数名称:中小企业100指数
第一部分前
言
三、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华夏中小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由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而来。华夏中小企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
第二部分释
义
2、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
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发售时,本基金以中小企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为目
标ETF。
2、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中小企业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为目标ETF。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
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沪深两市主板股票、除成
份股以外的其他中小板股票、创
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沪深两市主板股票、除成
份股以外的其他原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股指期货、权证、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小企
业板价格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5%。
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由中
小板市场中市值规模与成交活
跃度综合排名前100家公司作为
样本股而组成,用以综合反映中
小企业板市场整体表现,其作为
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核心指数,兼
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功能,具
有较高的市场容量和较好的投
资价值。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
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企业100指数收益
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中小企业100指数由原中小板市场中市值规模
与成交活跃度综合排名前100家公司作为样本股而
组成,用以综合反映原中小企业板市场整体表现,
其作为原中小企业板市场的核心指数,兼具价值尺
度与投资标的功能,具有较高的市场容量和较好的
投资价值。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
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