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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9
五、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0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
十一、基金的托管................................................................................................................................36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37
十三、基金的投资................................................................................................................................39
十四、基金的财产................................................................................................................................4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49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5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5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7
二十一、业务规则................................................................................................................................59
二十二、违约责任................................................................................................................................6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62
二十五、其他事项................................................................................................................................63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6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深
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
记结算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或现金的
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
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差额之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转型后复牌日的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
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转型后复牌日的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场外份额:登记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
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
额分级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多只联接基金,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1]49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1年6月
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
2018年1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
称、修改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2018年12月
10日起,《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创业板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
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
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
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
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
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的前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
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
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
述第2、3、4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
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
后实施。
5、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中
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
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可暂停场外赎回。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
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
场外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场外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场外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转让等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场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
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业务;
(1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立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
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
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
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属
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
额属场外份额,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外份额。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
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
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
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
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
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2、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
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
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8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创业板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品质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费率请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垫
付。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本基金终止上市;
20、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期权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期权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公告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
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
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2018年12月3日深证基本面2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8
年12月10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立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及
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
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
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
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
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额收益
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具体费率请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
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85%,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8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
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
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品质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
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