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境内A股ETF指数使用收费的通知函》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 3.5 万元时按照 3.5 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七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在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
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
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
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3月16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上述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分别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