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八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21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74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政
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
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
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
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
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深证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
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30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
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300指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
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股票进行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 募集期的资金与股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
的专门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六、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份额的0.8%,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
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
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4、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深证300指
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
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投资者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清算和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