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5月3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
14日证监许可[2012]82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
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
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
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
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
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
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1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资 ............................................................................................................................. 12
五、基金的业绩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八、基金托管人 ......................................................................................................................... 59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 60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6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6
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97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资基金: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人: 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
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标的指数: 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
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或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介。
T日: 指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T+n日: 若无特别说明,指自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
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使基
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
踪偏离度。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影
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指数等,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等的风险。
(4)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
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
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2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
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净值。
④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以合理成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i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ii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恒生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通常情况下,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iii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
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b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
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d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
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申购、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
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
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
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
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