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沪深 300ETF”)的基
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生效,基金代码:159927,场内简称“A300ETF”。
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提示性公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转型为鹏华量
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或“本基金”)。基金份
额折算和变更登记由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实施折算和变更登记事项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沪深 300ETF 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以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对投资者持有的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份额数=折算前鹏华沪深300ETF基金份额数×折算比例
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鹏华沪深300ETF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其中,用于计算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小数点后第 10 位舍
去),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
产,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除小数点尾数处理外,基金份额的折算对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二、修订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生效及基金名称的变更
根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1052 号《关于准予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准予变更注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
《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分
别修订为《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后的前述法律文件自
鹏华沪深 300ETF 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即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生效,同
日,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为 005632。
三、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即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
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在《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确权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关于转型后基金份额后续安排
自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鹏华沪深300ETF基金份额将转登记至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的登记机构,即基金管
理人,原鹏华沪深300ETF份额持有人需要在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登记机构对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与重新登记后才能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转换、收益
分配等业务,上述过程称为“确权”,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确权”办理的具体指引详见
基金管理人2018年2月6日发布的 《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确权”
登记指引》。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及基金风险发生变化的提示
本基金转型前后,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转型后的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
金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