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0年3月1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深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71,393.3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
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
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
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
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
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8)、9)、1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名单范围选择投资对象,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对手名单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产品禁投池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金禁投池清
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禁投池清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清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清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清单
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按原禁投池清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超越名单范围进行投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中。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
资产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首付并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5、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