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3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9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9】99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7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流通受
限证券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及流动性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
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
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流程系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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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
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
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
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
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将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
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
行了更新。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
披露的本基金的法律文件。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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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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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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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弘毅远方国证
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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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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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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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弘毅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
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
关公告的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国证民企领先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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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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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及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
70、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71、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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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设立时间: 2018年1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7】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沈增
联系电话: 021-53682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2亿元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令欢先生,董事长,美国北伊利诺依州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和物理学硕士,
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2003年加入联想控股并创立弘毅投
资,现任弘毅投资董事长、总裁,并担任联想控股、联想集团、中联重科、锦江
股份、百福控股、金涌投资等企业董事。
黄薇薇女士,董事,南京大学及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MBA。2015年起
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中后台筹建工作,现任弘毅远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加入弘毅投资之前,黄薇薇女士曾任南京恒生房
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南京金鹰集团及金鹰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帅先生,董事,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2003年加入弘毅投资,
在国企改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媒体、金融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消费和
其他商业服务行业领域具有深厚的研究积累和投资实践。现任弘毅投资PE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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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弘毅地产基金投委会成员、弘毅投资董事总经理。
徐寿春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执行合伙人。
于增彪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河北大学会计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院院长及系主任。
杨淑娥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学硕士。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教授。曾任西安交通大学财务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
曹永刚先生,监事,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荷兰鹿特丹大学国际
法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专业硕士,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2004年加入弘毅
投资,曾参与多项重要投资,包括石药集团、先声药业、龙浩以及林洋新能源等。
目前他负责弘毅投资法务合规部、集团融资部和公司发展部的管理,并担任弘毅
投资香港平台总经理。
周鹏先生,监事,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MBA。2010年加入弘毅投资,担任
弘毅投资高级投资经理。期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多个PE项目投资。2015年起加
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并担任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及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加入弘毅投
资之前,周鹏先生曾任高盛集团有限公司(Goldman Sachs)高级分析师,美国
哈里斯公司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黄薇薇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郁双爽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2015年11月加入弘毅
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先后任风控合规部经理、高级经理(主持工作)、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控合规部负责人。在加入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前,
郁双爽先生曾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
杨超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