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9]1601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
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
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申购赎回清
单差错风险、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
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还可少量投资于其
他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
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
对于超出设定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
组合持仓与标的指数成份券之间存在差异、基金估值方法与指数成份券取价规
则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
策略,跟踪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
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相关规定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 3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九、风险揭示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三、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2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27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29
一、绪言
《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债-0-
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4、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又称为
代办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机构。
33、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0-5年广
东省地方政府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
值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
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楼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
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
勤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
理,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
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
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
产策略经理,自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
兼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
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硕士,1963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崇侨
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
UnitedInvestmentsPrivateLtd董事、UnitedOrientCapitalG.P.Ltd董事、
UnitedPteEquityInvestments(Cayman)Ltd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
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
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
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
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
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
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
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
工程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
银行)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
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
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
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
高级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
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
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