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5-1
二、释义 .......................................................... 5-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5-8
五、基金的存续 .................................................... 5-9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1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5-3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5-3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3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4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5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8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6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6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2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62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63
5-1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金盛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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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国泰金盛封闭:指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珠
江证券投资基金自2000年9月21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盛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7.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托管协议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8. 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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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6.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
27.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28.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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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0. 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32.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35.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又简称为TA系统
3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国泰金盛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
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
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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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43. 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
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人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
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
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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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6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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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面值和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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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原珠江证券投资基金)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是珠江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39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0号文批准,珠江投资基金进行了
规范清理,并于2000年4月26日办理了基金资产移交手续,并正式更名为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
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珠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契约》(后更名为《珠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珠江证券投资
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为10年,发行规模为233,640,000份基金份额。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证券投资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字
[2000]79号文审核同意,于2000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珠江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年8月28日将基金份额总额由原有的233,640,000
份基金份额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9年11月30日,扩
募部分基金份额于2000年9月21日上市交易。珠江证券投资基金自2000年9月
21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7月21日0时至8月20日17时,,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
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
证监会2009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09]925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
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国泰中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珠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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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珠江投资基金是广州市以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等发起设立的一家证券投资基金。1994年8月广州珠江投资基金以团体预约向
社会公众募集方式发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1.03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00
元;发行费用为0.03元,并于1994年12 月1 日正式运作。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国泰金盛封闭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集中申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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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等相关规
定,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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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
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集中申购期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
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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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将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
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