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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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9]1295 号文核准募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届满,基金管理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估值优
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3〕
61 号)的同意,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次日(2013 年 2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估值优先、
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终止上市。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不变,基金简称仍为“国泰估值”,基金代码
仍为“160212”。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同中除仅适用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条款外,继续适用于转换后的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修改为“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
条款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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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如下:
1、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起生效。
2、年度更新,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0 年 2 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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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4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37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41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75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80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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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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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封闭
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泰估值
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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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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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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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泰优先
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
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国泰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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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国泰进取)
国泰优先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国泰进取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国泰优先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率,国泰优先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 5.7%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 国泰优先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可能获得超额
收益分配的总金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
国泰优先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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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华文传媒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至 2020 年 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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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 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
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硕士,高级政工师。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物资总
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
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
理、党组成员、党委委员。2019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4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际贸易和
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5 年 5 月起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
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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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
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
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
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