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价值经典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而来,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国泰价值经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泰价值经典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核准及国泰
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国泰价值经典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
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价值经典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
基金合同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等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基金合同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
册登记机构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至《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0、基金变更:指对包括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修订基金合同、更名为“国泰价值经典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4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4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系统
4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
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基金合同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依据价值投资经典指标,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估
的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上市交易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内,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变更
基金合同
基金变更是指对包括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修订基金合同、更名为“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30
号文核准,自2010年7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0年8月6日结束募集
工作,并于2010年8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价值经典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运作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及《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
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5年8月8日起基金类别变更
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
为“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相应修订。
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22日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
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修订基金合同、更名为“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
2月24日起,由《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
《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
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
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合同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