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4日证
监许可[2015]911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安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和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明确《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同日,《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华安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等)
和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4
七、基金的存续 ............................................................................................................................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4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八、风险揭示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8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8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5
一、绪言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6、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联系人:王艳
12、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
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锦
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
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
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业务员、业
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
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
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
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
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国区负责
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
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台湾富邦
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
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
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
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