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48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04月15日正式生效,封闭期自2016年4月
15日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基金自2017年10月17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及由于本基金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7、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件驱
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
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0月17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即“本基金”。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博时睿
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0月17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睿远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
(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一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北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
西部、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投
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考核
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部集中
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机构-北
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
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
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货业务等工作。零售
-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
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
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
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
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
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政府部门、监
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
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
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财富管理部负责高端客户的理财服务与
销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与网络咨询与服务;呼出业务与电话营销理财;营销系统数据
维护与挖掘;直销柜台业务;专户合同及备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
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
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
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
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616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0%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