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1
第二部分 释义........................................................................................................ 2-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4-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0-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21-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24-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25-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会因创业板发行、上市等业务
规则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应规则不同而存在特有风险,包括创业板上市公
司相比主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创业板市场临时报告仅要求在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更为严格,可能
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情况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等。本基金可根据实际需要,对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标的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封闭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约定参与股票战略配售,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板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两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
市交易
42、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52、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5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5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70、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
通”)
7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两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前述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
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
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
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运作需要,安排基金份额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发售。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
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