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2
二十、其他事项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基金分级运作期已届满,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已转换为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关于转换前封
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
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包含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
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分级运作
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
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3、9、1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
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
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
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
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
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
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
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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