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 ........................ 22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
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证高
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
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标的指数:指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
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2015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15]767号文注册,进行募集。鹏华中证高铁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生效。
根据《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鹏华中证高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定终止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
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鹏华高铁A份额和鹏华高铁B份额终止运作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终止上市,并
于2020年12月31日(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它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及余额处理方式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及余额处理方式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7、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