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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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
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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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嘉实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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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相
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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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基金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多利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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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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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的日期,原《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
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本基金转型前,在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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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4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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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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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
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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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嘉实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0 号)和 2011 年 2 月 12 日《关
于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1]7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生效。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期间,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实多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嘉实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修订基
金合同等事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实施基金转型。转型完成后,由《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嘉实多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
生效,原《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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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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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
易所以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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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先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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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含本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
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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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