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沿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0
七、基金份额的转换 ................................................................................................... 1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1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1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四、基金的托管 ....................................................................................................... 31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2
十六、基金的销售 ....................................................................................................... 33
十七、基金的投资 ....................................................................................................... 33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 40
十九、基金财产 .......................................................................................................... 40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 41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45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46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二十六、违约责任 ....................................................................................................... 54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55
二十九、业务规则 ....................................................................................................... 55
三十、其他 ................................................................................................................. 55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见签署页。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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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订立《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
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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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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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景
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景博基金: 指景博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景博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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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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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景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基金转型: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
名为“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
事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的条件,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自《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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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集中申购期:
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等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等的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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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指定媒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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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博基金”)转型而来。
景博基金由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巨博基金”)扩募更名而来。巨博基金前身为
1992 年由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原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以向社会公众募集方式分别发行并设立的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1996 年 7 月,经湘银
发(1996)332 号文《关于请求准予“湘建信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报
告》,确认湘建信基金总规模为 15,000 万份基金份额。1996 年 9 月,经湘银发(1996)
366 号文《关于请求准予湘农信基金管理人更换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告》确认
湘农信基金总规模为 10,001.70 万份基金份额。
1998 年 12 月,分别经 1998 年度湘建信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和湘农信基金临时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原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合并,并更名为“巨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规
模为 25001.70 万份基金份额,基金发起人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昌龙房地产开发
公司,由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
1999 年 8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24 号文《关于湖南
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巨博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在规范过程中,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发起人份额共计 500 万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
转让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巨博基金发起人变更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存续
期间调整为 1992 年 7 月 1 日至 2002 年 6 月 30 日,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1999)
94 号文审核同意,于 1999 年 10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999 年 11 月,根据 1999 年度巨博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33 号文《关于同意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
巨博基金扩募至 10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延长5
年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2007 年 5 月 15 日,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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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博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
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
中国证监会 2007 年6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7]155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原《景博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为“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博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
请,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
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景博基金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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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 1 个月。暂停
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
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
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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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
应于调整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7)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
总金额的 3%。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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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