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18日证监许
可【2016】561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6年11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
2715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等。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海外市场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19年6月29日(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6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2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26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9、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20、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担任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7、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证券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52、港股通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5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境外市场的混合型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的特
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风险;
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
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
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
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境外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
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
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境外市场以港元及
美元等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
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政治风险
其他国家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
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税务风险
由于其他国家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其他国
家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其他国家缴纳在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
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
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
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3、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4、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5、港股通业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
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
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