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系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而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转型而来,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原富国汇利回报基金:指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转型而来
原汇利回报A份额:指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原汇利回报B份额:指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3、原富国汇利基金: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汇利A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
原汇利B份额:指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
4、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富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而来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汇利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4、封闭期:指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24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期间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
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
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35、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封闭期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日)至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
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期间不
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转让基金份额。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24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为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0年8月17日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14号文批准募集。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9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富国汇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按照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进行基金转型。
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7日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
案,内容包括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封闭期到期后变更运作方式、
基金更名、扩充投资范围和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于2013年9月8日到期,2013
年9月9日起《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国汇利
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转型为定期开放基金后,基
金运作方式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3日,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生效。根据《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安排,自《富国汇利
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将变更为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
形之一的,则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
日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非上市的两年定期开放式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
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封闭期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日)至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若不存在月度对日的,则为该对应月度的最后
一日;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期间不
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
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