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五、基金的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系富国新
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新天锋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1.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5.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4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有),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富国新天锋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9日证监许可
【2011】1946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4月
2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
月7日生效。
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1日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国新天锋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主
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及其他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19年2月20日起,《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为“富国
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
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且投资者
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富国新天锋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基金份额取得
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